第一条 为了保障在校期间学生有组织或自行结伴外出活动的安全,结合我校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院、期队、班等各部门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必须分别办理以下的审批手续:
1 .期队、班级组织的各种外现活动,提出申请,由辅导员批准,确定带队负责人,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批,报学生处,保卫处备案。
2 .生产实习、毕业专题期间由相关教研室、学院主管领导审批,确定带队负责人,报教务处、保卫处、学生处备案。
3 .学院组织的活动,由院领导批准,确定负责人,报学生处、保卫处备案。
4 .校有关部门组织的活动,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确定带队负责人,经学生处批准、报校办、保卫处备案。
第三条 学生自行结伴的外出活动,除必须按照《学生必读》中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手续外,还必须向班长(辅导员)报告去向,并自觉遵守外出场所的安全规定。
第四条 对组织危险性较大的活动的安全规定:
1 .外出游泳必须切实保障安全。游泳前后清点人数,游泳时编成若干小组,相互照顾,任何人不得到非正式开放的水域游泳。
2 .划船、爬山、滑冰等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当地场所规定的注意事项,带队负责人必须采取编组等方式,组织学生结伴活动,不准个人单独行动。
3 .要注意外出活动的交通安全,带队人可事先向参加活动的全体人员宣讲注意事项,并经常检查安全情况,发现可产生的事故的苗头,及时制止。
第五条 凡学生外出活动发生意外安全事故,带队负责人或结伴人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和本学院领导报告,并尽最大可能做好安全救护活动,减少损失,防止事故的扩大,事后向学校计财处办理申报平安保险理赔手续。
第六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虽未发生事故,应给予带队负责人及违反者批评教育直到必要的行政处分;如发生安全事故,后果由本人自负,视情节轻重,给予带队负责人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七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学生处。
200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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