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药科大学本科生专项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沈阳药科大学专项奖学金由社会各界,包括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校友(以下统称为捐赠方)自愿捐资在我校设立 第三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与捐赠方联系、沟通设立专项奖学金,双方就奖学金的名称、金额、获奖条件、评定范围、名额、等级、年限等具体事宜协商后共同签署协议书。 第四条 专项奖学金的评定每学年一次,每年九月份由学生工作处向全校下发评定通知。评定事宜可依据各具体的专项奖学金的评选办法执行。 第五条 专项奖学金的评定过程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条件的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初审,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全校公示,校长批准。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只能兼得一项专项奖学金,各专项奖学金之间不可兼得。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2005年12月28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