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综合素质量化测评的目的
为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各方面成绩和综合表现进行量化评估,对学生综合素质发展进行全面的、规范的、科学的评价,同时为学生综合评定和奖学金评定提供可靠的依据,特修改、制定《沈阳药科大学学生综合素质量化测评细则及实施办法(试行)》。
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育素质(A)、智育素质(B)、文体素质(C)、能力素质(D)四个方面
德育素质(A)主要测评学生的思想政治修养、道德品质和个人修养、遵守纪律等方面的表现。
智育素质(B)主要测评学生的学业成绩。
文体素质(C)主要测评学生在文艺、体育活动中的表现和成绩。
能力素质(D)主要测评学生的组织管理能力、社会实践能力、专业和职业能力、科学研究和创新能力等。
三、学生综合素质量化测评细则
学生综合素质量化测评总分P = A*10% + B*70% + C*10% + D*10%
(一)德育素质测评(A)
德育素质测评(A)满分为100分,由基础分A1、加分A2和减分A3三部分构成。
德育素质测评分 A = A1 + A2 -A3
1.德育素质测评基础分A1为70分,学生在政治思想修养、道德品质和个人修养、遵守纪律等方面符合学校培养和要求的基本条件,均可以得到A1分。
2.德育素质测评加分(A2)条件:
(1)个人获得校、市、省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文明大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视级别分别加4、6、8分,标兵在原基础上再加1分。
(2)集体获得校、市、省级先进表彰的,集体主要学生干部(期队长、团总支副书记或班长、团支部书记)分别加2、4、6分,其他成员分别加1、2、3分。
(3)集体获院级荣誉称号的,集体主要学生干部(期队长、团总支副书记或班长、团支部书记)加1分,其他成员加0.5分;个人获得院级荣誉称号或表奖的加2分。
(4)个人或集体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活动并在相关竞赛或评比活动中获得奖励或称号的,视院、校、市、省级个人分别加1、2、3、4分,集体获奖成员加分减半,此项累加不超过8分。
(5)因好人好事或在某一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期队、学院、学校通报表扬的分别加1、2、3分,此项累加不超过6分。
(6)参加期队、学院、学校组织的义务劳动或志愿者服务,每次分别加0.5、1、1.5分,此项累加不超过4分。
3.德育素质测评减分(A3)条件:
(1)不经请假不参加集体活动(包括班会、期队会、学院会议、学校会议等)分别减1、2、3、4分。
(2)对工作不负责任(如卫生大清扫等、大型义务劳动等)给集体荣誉造成损失者,视情况减1—3分。
(3)违反期队、学院、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者,视情况减1—3分。
(4)受到期队、学院、学校书面通报批评,每次减3、5、7分。
(5)受学校警告处分,一次减10分;受严重警告处分,一次减15分;受记过处分,一次减25分;受两次以上处分,减35分;受留校查看处分,减45分。
4.凡德育素质测评分未满60分或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一学年内不可以评定任何奖学金和参加各种评优。
(二)智育素质测评(B)
智育素质测评分 B = ∑必修课成绩*该科学分 / ∑各科学分
(三)文体素质测评(C)
文体素质测评(C)满分100分,由基础分C1、加分C2和减分C3三部分构成,
文体素质测评分 C = C1*70% + C2-C3
1.文体素质测评基础分C1为该学期体育课成绩或体育测验成绩。
2.文体素质测评加分(C2)条件:
(1)代表班级参加期队文体竞赛或演出活动,每次加0.5分,获奖者加1分;代表期队参加学院、学校文体竞赛或演出活动,每次分别加1、2分,获奖者分别加2、4分;代表学院参加学校文体竞赛或演出活动,每次加3分,获奖者加6分;代表学校参加市、省文体竞赛或演出活动,每次加4、6分,获奖者加6、8分;其中集体项目获奖者加分减半。此项累加不超过25分。
(2)发表文学、美术、音乐、摄影等作品,按级别加分:
期队级加0.5分,学院级加1分,学校级加2分,市级以上加3分。此项加分累计不超过30分。
3.文体素质测评减分(C3)条件:
(1)不按要求、不经请假不参加班级、期队、学院、学校文体集体活动者,每次分别减0.5、1、1.5、2分。
(2)无故旷操者每次减1分。
(三)能力素质测评(D)
能力素质测评(D)成绩满分100分,由基础分D1和加分D2两部分构成
能力素质测评分 D = D1+D2
1.能力素质测评基础分D1为70分,凡能按照学校培养目标自觉提高组织管理能力、社会实践能力、专业和职业能力、科学研究和创新能力的学生,均可得到D1分。
2.能力素质测评加分(D2)条件:
(1)担任学生干部并能完成职责范围内工作的各级学生干部加分如下:
校学生会主席级加8分,副主席级加6分,部长级加4分,干事级加2分;院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级加6分,副主席级加5分,部长级加4分,干事级加2分;期队团总支副书记、期队长级加5分,部长级加4分,干事级加2分;班长、团支部书记加4分,委员级加2分,其他干部加1分。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获得期队、学院、学校或市级以上表彰者,分别加2、4、6、8分,集体获得表彰者成员加分减半。
(3)获得各项专业及技能证书者,每获一项加4分。
(4)参加期队、学院、学校、市级以上等组织的专业知识竞赛、外语知识竞赛、计算机知识竞赛等,分别加1、2、3、4分,获奖者分别加2、4、6、8分。
(5)发表学术论文获得科技创新成果,分别视级别按校、市、省及国家级分别加10、15、20、25分。
四、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组织机构
(一)学校机构
由校学生处负责全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并组织和指导下一级机构开展工作。
(二)学院机构
由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主管,组成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负责各期队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领导、监督、检查和相关问题处理工作。
(三)期队机构
由期队辅导员、期队长、团总支副书记、组织部长及学生代表(每班1人)组成期队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会同班级其他相关学生干部,根据各班级上报的测评材料做好期队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并负责解释、处理测评工作中的各项具体问题。上报测评材料的统计样式由学院或期队根据《沈阳药科大学学生综合素质量化测评细则及实施办法(试行)》自行制定。
(四)班级机构
由班委会成员及学生代表1人组成测评工作小组,在期队学生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材料的统计上报工作。
五、学生综合素质量化测评的实施办法和程序
(一)实施办法
学生综合素质量化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按照测评细则计算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
(二)测评程序
1.由班级测评组织机构统计学生综合测评的原始材料,并汇总上报给期队测评组织机构,期队测评组织机构依据《沈阳药科大学学生综合素质量化测评细则及实施办法(试行)》统计计算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最后得分。
2.班级、期队在统计测评材料和计算测评结果的过程中,要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要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努力做到测评工作的科学、合理,并将测评结果在全期队范围内公示3天,各方面无异议后由学院统一将测评结果上报学院、学生处备案。
六、实施与解释
本细则和实施办法于2006年1月份开始实施,具体解释权在校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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