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药科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沈阳药科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004]51 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沈阳药科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统筹与协调工作。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三条 贷款对象为我校正式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研究生和本、专科(高职)学生。
  第四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永久居留身份证;
   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未受到学校的纪律处分;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在最近一学年一考不及格科目不得超过 2 门(含 2 门);
   5.因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

第三章  贷款额度

  第五条 学生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 6000 元,贷款总金额不超过 24000 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可根据学费、住宿费标准以及家庭的困难情况确定。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审批与发放

  1.学校及经办银行对国家助学贷款每学年集中审批放贷一次。
  2.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采取一次申请、按学年分期发放的办法。
   第八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 .《辽宁省高等院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2 .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教育部门或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4 .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如下:
   1.申请:学生应在新学年开学后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有效证件向所在学院提出贷款申请,领取并如实提供第八条所要求的相关材料;
   2 .初审:各学院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借款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初审无误后,将借款学生申请材料报送校学生工作处;
   3 .复审:校学生工作处根据有关规定和各学院的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分配贷款额度,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和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复申,并将复申名单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审核无误后,将借款学生的全部申请材料送交经办银行审核。
   4.银行审核、签订借款合同:经办银行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向学校提供借款学生名单,并协同学校贷款管理部门组织借款学生统一签订借款合同。
   5 .发放:经办银行将借款学生的学费、住宿费贷款统一划入学校指定的帐户中。由学校经各学院通知借款学生到财务处领取学费和住宿费交费单据。

第五章  贷款的期限、利率和贴息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五年制学生为毕业后五年)。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贷款利率政策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
   第十二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不用自付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贴息。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 1 日(含 1 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 1 日起自付利息。
   第十三条 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明,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

第六章  贷款的变更与偿还

  第十四条 借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贷款的发放计划原则上保持不变。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中途中止贷款或减少贷款额度的,可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借款学生转学、休学、退学、升降级、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或发生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与经办银行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第十六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由学校统一组织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签订还款补充协议。
   第十七条 借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毕业后在一至二年内开始还贷, 六年内还清。
   第十八条 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九条 有条件的借款学生允许提前还贷,利息按照贷款实际期限计算,不加收除应收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七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获得的贷款只能用于支付学费、住宿费等,不能私自将贷款挪作他用,如经发现将停止发放其贷款。
   第二十一条 对借款学生建立贷后档案,跟踪考核其学习成绩及在校表现。当借款学生在贷款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公安部门刑事处罚;一考考试科目出现不及格等都将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停止发放其贷款。
   第二十二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未按计划如约按期还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诚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授信业务。银行和学校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等具体违约行为的信息。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 2004 年 9 月后按新政策实施的国家助学贷款,对于此前已签定的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其贷款的发放、贴息、还款等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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