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药科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沈阳药科大学学费减免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助学政策,完善学校帮困助学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费减免是学校对部分确因经济条件所限,缴纳学费确有困难的学生实行的一项资助措施。
  第三条 学费减免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调查研究,认真审核办理。
  第四条 学校根据每年度助学经费预算,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确定相应的学费减免额度。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籍本科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以下简称特困生(按照《辽宁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和《沈阳药科大学困难资助金实施细则》进行认定)。
                        第二章 减免原则及等级
  第六条 减免学费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减免学费学生数量控制在学生总数的1%以内。
  第七条 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及在校实际表现,酌情减免学费,减免共分为三个等级,
  一等:减免全部学费;
  二等:减免学费的二分之一;
  三等:减免学费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各等级减免的具体条件:
  一等:没有经济来源,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的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孤儿学生;
  二等:家庭中父亲或母亲有伤、亡、残、病丧失劳动能力,无力支付学费的特困生;
  三等:家庭位于贫困地区或下岗职工子女,无力支付全部学费的特困生。
                        第三章 减免程序及管理
  第九条 减免条件
  1、在籍本科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2、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无违纪处分,德育考核优良以上 ;
  3、学习态度认真、勤奋刻苦;
  4、生活节俭,不铺张浪费,无吸烟、酗酒等不良行为;
  5、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及各种公益活动。
  第十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学费减免:
  1、受过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2、上一学年内有考试(含考查)不及格者;
  3、学制规定年限内未完成所学专业而延长学制者(因病休学者除外);
  4、只申请减免学费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不予减免,确有特殊情况者,可酌情给予减免;
  5、不参加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或因工作不认真被辞退者;
  第十一条 被批准减免学费的学生,在减免学费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追回减免的学费: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2、受到警告及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3、一学年内有考试(含考查)不及格者;
  4、取消特困生资格者;
  第十二条 减免程序
  1、减免学费每学年办理一次,每次申请一年,欲申请的学生主动提出申请,学校贫困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办理。
  2、申请学生填写《沈阳药科大学特困生学费减免申请表》,进行班级评议,各院经核实后,汇总报贫困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核实后提出减免意见,报学校贫困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3、获得学费减免的特困生进行校内公示一周,公示期内无异议方予生效。
  4、学校计财处按学校确认的特困生学费减免名单及金额具体办理减免手续。
  5、新生入学第一年不办理学费减免。
  6、提出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需先考虑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三条 减免后的管理
  1、各学院在批准后两周内将学费减免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家长。
  2、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性社会活动或劳动。
  3、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均可参加奖学金评定和勤工助学活动。
  4、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必须按规定缴清应缴学费的余额,否则不予减免。
  5、学生因主观原因退学离开学校时,须补交已减免的学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贫困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高职学院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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