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药科大学国家助学奖学金实施细则
 

 

沈阳药科大学国家助学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下发的《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财教 [2005]75 号)和辽宁省财政厅、教育厅下发的《关于印发〈辽宁省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教 [2005]543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面向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包括当年入学新生)中的贫困家庭学生。分为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两种形式。
   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 4000 元。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标准为每人每月 150 元,每年按 10 个月发放。
   国家助学奖学金的资助名额根据当年中央实际拨付资金数量确定,按各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进行分配。
   第三条 辽宁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由省政府筹措、高校相应配套共同设立,分为辽宁省政府奖学金和辽宁省政府助学金两种形式,资助对象分别同国家助学奖学金。
   辽宁省政府奖学金设立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二个等级,一等奖学金奖励学生人数占在校贫困学生的 10% ,标准为每人每年 3000 元;二等奖学金占在校贫困学生的 20% ,标准为每人每年 1500 元。
   辽宁省政府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月 100 元,每年按 10 个月发放,资助学生人数占在校特困学生的 50% 。

第二章  助学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与辽宁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信誉记录;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
   5 .家庭贫困,生活俭朴;
   6 .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实践,表现出色。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与辽宁省政府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信誉记录;
   4 .学习勤奋,积极上进,原则上必修课一考成绩无不及格;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评审和发放

  第六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和辽宁省政府助学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九月份开始申请,当年十月底前评审完毕。
   第七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和辽宁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申请和评定同步进行,国家助学奖学金和辽宁省政府助学奖学金不兼得。
   第八条 在校学生可根据助学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与辽宁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或《国家助学金与辽宁省政府助学金申请表》,但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九条 助学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1 .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各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助学奖学金名额,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等额评审,将初审结果报学生工作处;
   2 .学生工作处对初审名单进行复审,将最终复审合格的学生名单在全校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3 .学生工作处将经过公示的评选结果上报学校批准,将材料上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和辽宁省政府奖学金由学校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国家助学金和辽宁省政府助学金由学校按月直接存入获资助学生饭卡中。

第四章  助学奖学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获得助学奖学金的学生要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努力上进,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如果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学校将取消其继续享受助学奖学金的资助资格。
   第十二条 获得资助的同学应将资助款切实用于和生活、学习相关的必要开支,如有请客、送礼、购买奢侈消费品的,一经发现学校将收回其所获的助学奖学金。
   第十三条 中途退学、休学的学生,自退学、休学当月起终止向其发放国家助学奖学金,改向退学或休学学生所在学院推荐的其他学生发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放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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